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
第81157号提案的答复
李臣忠等委员:
您在市政协届八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“关于以企业名称冠名部分新修道路”的提案,已办理完毕,现答复如下:
您所提建议,反映了企业扩大知名度和积极参与城市公共建设的愿望,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。
关于以企业名称冠名道路的做法,国务院《地名管理条例》《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《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》对此均无规定。全国很多城市都曾经做过城市道路企业有偿冠名的尝试,一般做法是:对新建或尚未命名的城市道路、大型公共设施,通过拍卖和协议的方式在一定时限内出卖冠名权,由冠名人用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品牌来命名,并向政府支付冠名费。
对城市道路实行企业有偿冠名的做法有利有弊,从外地经验来看,短期内可以筹集资金用于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,但也存在诸多弊端。一是对长远投资不利。事实证明,一条道路用某个企业的名称命名,对更多企业特别是同类企业进行投资会丧失吸引力;二是可能破坏城市文化形象。如企业的名称本身就不适合作为道路名称,或者企业信誉、社会形象出现问题,就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。目前,上海市已经终止了企业有偿冠名的做法,南京市则规定,只能对广场、桥梁、隧道、大型公共建筑等四类点状地名实行有偿冠名。
所以对新建道路实行企业冠名要慎之又慎,决不能谁出钱多就把冠名权给谁。您所提王家铁沟到朱解的道路冠名“汇通大道”的建议,应在市政府出台相关具体规定后才能实施,且必须在专家论证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后,由地名管理机关严格按程序操作。
诸城市民政局
2006年3月28日